阿姨和外甥两家曾为方便外甥就近上学,口头协商换了房。不料7年后,为换回房屋,双方竟然对簿公堂,官司直至打到二审才算了结。
临时换房 7年后引起纠纷
小顾与吴女士系外甥与阿姨关系,他们两家原先分别居住在殷行路某公房和中原小区某产权房。1998年两家经协商决定暂时互换房屋,为的是方便当时年幼的小顾就近上学,以减少每天来回奔波之苦。于是吴女士一家搬到殷行路房屋居住,而中原小区的房屋则由小顾一家居住。7年后,当小顾学业结束,提出与阿姨换回住房时,却遭到吴女士拒绝。经多次交涉无果,小顾无奈之下将吴女士一家告上区法院,要求其迁出殷行路房屋。
未办手续 双方各执一词
在法庭审理中,吴女士否定当时为方便小顾读书而暂时换房的说法,称当时由于顾家无钱装修殷行路房屋,故两家商定交换房屋权利,并谈好把自己中原小区房屋内装修以及家具、电器等都送给小顾,自己再装修殷行路房屋居住,并表示另贴顾家差价款3.5万元。吴女士承认因为是亲戚关系,当时就作了口头协议,也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小顾辩称:两家交换的是房屋居住,并非永久产权,吴女士所称的口头协议并不存在。
没有证据 法院判阿姨搬迁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女士一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迁出由小顾承租的殷行路房屋。吴女士一家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两家就换房达成过口头协议,并明确绝不反悔,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小顾的请求。二中院认为,小顾是殷行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现其要求行使该房权利并无不当。吴女士一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也未得到房管部门同意,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办案手记
承办此案的二中院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顾认为两家暂时交换居住部位,并非房屋权利,吴女士则提出两家口头商定互换房屋权利,由于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口头协议,也不能证明房屋权利发生变动,其虽对殷行路房屋进行装修,但该事实并不能印证其主张,因为二者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法院没有采信吴女士的主张。
亲戚之间互相帮助,既体现了亲情,又促成了和谐。但当今社会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可能会使好事变成坏事。因此,建议市民在办事时多个心眼,尽量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